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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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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伤残军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不含自费)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全额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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