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的权利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并且不能妨害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地役权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与方法利用供役地,并且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
一、地役权分类有哪些
1、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二、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三、什么是地役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行使指的就是当事人通过利用或者的方式来使用他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此提高自己所住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收益。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李四有一栋海景别墅,一共有三层,在张三还没有建房子的时候,他可以每天在阳台看到海边的景色,但张三建成房子后会阻挡李四的视线,李四可以和张三签订地役权的合同约束张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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