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管辖范围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包括,县、自治县人民,不设区的市人民,市辖区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