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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怎么判断是否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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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消费税分几种情况处理:

1、销售商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用于在建工程,消费税计入工程的成本。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涉及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涉及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涉及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涉及的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四条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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