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实行的是申报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该办法由4月27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日后卫健系统应会修订。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管是国企,合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规模大小)必须申报,申报依据如前,否则查到就可以依法依规处罚。
申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