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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实务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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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71条。且在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罪名区分

本罪与其它财产犯罪的关系区分

本罪与其它财产犯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关系是:其它财产犯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而职务侵占罪是A+B,B是指单位对职员的信任。即职务侵占罪比普通财产犯罪多侵犯了一个法益,就是单位对职员的信任,职员违背信任而滥用职权。这个法益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行为主体

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而这里的单位资质,需要细致探讨。

1、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2、个体工商户。单纯从事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本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从业人员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东只有张某一人,并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名股东,但是因为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属于本罪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从形式上看,唯一的股东也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属性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财产,而不包括自己的财产。由于张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实质上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当然,如果张某通过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逃避债务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行为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财物。

(三)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普通财产犯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在此,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一定要是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例如,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纯粹的体力性劳务,没有管理权限,只是机械执行的角色。不属于这里的“职务”,其对单位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例如:单纯的没有管理权的装卸工、搬运工、分拣员,不是这里的“职务”。但仓库管理员、产品质检员,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属于这里的“职务”。

重点二: 利用职务便利

中的利用,一定要是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上的利用。例如:某公司司机甲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四万元的货物运往外地,甲在途中将货物变卖,携款潜逃。甲利用了其司机的职务占有公司货物,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甲只是利用其司机身份,熟悉其去公司的环境路线,而将公司的财物盗出,这不是实质的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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