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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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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往往伴随着一方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这种补偿金通常是以欠款、借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那么这种情况下主张的补偿金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如果不被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补偿款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呢?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学界通说认为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它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也就是说这种财产性补偿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意愿,法律不能强加干涉.因为这种财产性补偿不但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给付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各种形式订立的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人民不予支持;签订给付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感情问题并不是做生意,所以对于是否进行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同时也不应以“爱”为由侵害配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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