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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鼓楼区民政局.南京市鼓楼区举行首届社区服务资源推介会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对接会[EB/OL].[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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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卫生;;养老;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R9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1-0223-01
根据调查,2012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2714万人,占总人口的9.4%,是全球老年人口的 21.4%,居世界首位[1]。中国老龄协会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经达到50%,85%以上的老年人有居家养老意愿,而选择在养老机构养老的只占 6%-8%[2],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推广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综合服务为依托、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已成为共识,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模式[3],居家养老也是最经济最便捷最现实的养老模式。。
1内容、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内容 安丘市社会福利院创办的“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搭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免费为老年人发放手机,公布服务热线,提供一键紧急呼叫服务、普通呼叫服务、全时定位服务、咨询维权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健康指导以及开展购买服务业务等无偿服务业务,依托家政服务部门开展上门理发、助浴助厨、居家保洁、水电维修、助购陪护、疾病陪护等低偿服务,给予适当补贴。;社区护士具体负责慢性病患者血压(血糖)测量记录、生活指导、家庭护理、协助全科医师开展相关工作等;。
1.2 调查对象 安丘市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部分居家养老人员 , 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1.3调查方法 。对老人及家属发放调查表,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对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开展居家养老现状。对访谈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得出结论。
2结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良好的医疗条件,较社会办养老院、托老院有明显的医疗优势,既可以保证老人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周边的大医院建立了良好的双向转诊制度,如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转至附近大医院诊治,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家政服务有一批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可以为老人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3讨论
3.1我国于2008年由10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居家养老模式仍然是目前我国的主要养老方式。根据国情,目前我国尚没有足够的养老机构来接纳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 况且不是所有的老人都能支付得起这方面的费用,家庭也是老年人感情和精神的重要支柱,所以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养老场所的第一选择。发达国家的养老经验证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具有专业养老机构无法替代的积极效应, 因而养老服务方式正逐步由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发展[9]。居家养老具有减少国家社会投资、缓解家庭照料护理的困难等优点,同时老人仍可继续生活在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中, 更容易得到亲情友情的关怀。安丘市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就是在这种条件下成立的,具体承担安丘市居家养老工作的专业机构。
3.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管理的功能定位决定其在居家养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有利于发挥社区卫生机构的优势,更好地利用卫生资源[10]。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尤其是空巢老人面临着很多身心健康问题,容易产生悲观、抑郁等情绪;因受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影响,老年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骨性关节病等慢性病患病率较高,有的老人可能同时身患多种疾病,由于行动不方便或经济上、陪护等方面原因,没有及时去医院诊治,造成恶性循环。。
3.3目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综合管理能力低下,只是负责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传递、工作安排等;社区卫生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还不信任,不愿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今后应在的统一领导下,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大层面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辖区居民了解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积极自愿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体系中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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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辽宁省居家养老;物业企业;服务方案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28
1 物业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义及可行性
辽宁在1996年先于国家四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统计显示,2014年末,全省户籍总人口为4274.5万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837.3万人,占总人口19.6%;其中65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540.4万人,占总人口的12.6%。辽宁省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5%,比全国老年人口高出4.1个百分点。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的养老、保健、精神文化需求日益突出,养老问题日趋严峻。
近年来,在党和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供需矛盾依然突出。2015年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2014年《辽宁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物业企业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项目。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于每个小区,对于居住环境和人员更熟悉,对小区设备有一定的管理和使用权,并有安全、清洁、维护等专业服务团队,为养老服务提供良好的条件,如果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然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物业企业作为小区的管家,离居家老人生活最近,并且有自己的服务队伍,居家养老服务优势明显。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1 推动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随着辽宁省老龄化步伐的加快,养老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养老资源的匮乏也凸显出来。社区居家养老已成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物业公司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为构建新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构建各种养老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降低养老成本,减少社会养老压力
物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可以降低社会养老费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养老的压力,弥补社会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不足。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小区开展工作,有许多服务的方便条件,物业企业通过员工培训和适当增加养老服务人员来提供养老服务,可降低养老成本。
1.3 物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其社会价值
养老服务是全社会的一个共同问题,不仅是由或一些养老机构可以完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物业作为一个服务业,致力于为老年人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养老事业做出贡献,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努力,充分体现社会价值。
1.4 改善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让家庭的老人与距离最近的物业的贴心照顾,可以随时为老年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将让业主慢慢改变传统的物业意见,将让业主逐渐接受物业的生活作为自己的生活管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养老服务可以改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促进物业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促进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和谐关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从而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2 方案设计思路
依据前期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分析结果,通过分析养老服务开展中的难点问题并尝试解决,并借鉴国内各地居家养老服务经验,设计物业企业居家养老服务方案,方案实施的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服务对象为物业服务小区内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方案覆盖面广,服务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3 方案实施主体
方案实施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企业组建专门的养老服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的经济主体也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关系,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物业服务企业会结合现有管理体系的内容,并根据其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所提供服务的定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把物业相关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衔接。
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组织机构的配置取决于对服务对象的定位:服务于某些特殊群体,如空巢老人群体,这类群体在各小区中人数比例较少,仅需要选派“为人和善、耐心细致,具有很强爱心的”物业管理员专门负责其居家养老服务即可;若将服务群体扩大到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这就需要在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框架内组建一个专门的部门,即养老服务部,并选派和培训服务人员,负责老年业主的入户巡访、照料、活动组织、服务监督等工作,保障老年住户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等需求。专门从事养老服务部门建立初期,需全面掌握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情况,专职人员的配备需多一些。后期随着老年人基本资料完善及与各部门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交叉融合,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可将养老服务和部分物业服务部门进行岗位整合,部分职责转移到楼管员、维修员、保安员、会所经营等岗位人员上,即专职和兼职的养老服务人员相结合。人员配备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陪护人员、医疗护理人员等,根据服务需求动态调整。
4 养老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
物业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从初期的服务部分特殊群体逐步推广到物业区域内有服务需求的全体老年业主。在养老服务的开展中首要任务是掌握老年群体的基本状况,包括老年人的自理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生活需求等,对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分级分类。按照各层级的养老群体不同,制定不同的服务标准,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重点培育与老年人养老生活紧密相关的服务项目。对于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主要采取社区养老中心和物业服务相结合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对于失独老人,物业派专人提供陪伴服务;对于高龄老人,主要由物业服务人员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对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由社区和物业共同提供上门服务,并与专业机构联合,采用医养结合的方式提供生活服务、精神慰藉及医疗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形式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既请老人走出家门到老年服务机构中享受自己所需要的多种服务,也派专业服务人员走进家庭为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多种服务,同时为老年人的衣食住行提供方便条件和贴心服务。
虽然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应该是有偿的,但养老服务从本质上应该属于公共服务或者说福利范畴。因此,对于不同服务内容或不同服务群体应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确保服务质量和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服务收费。服务包括无偿、低偿和有偿区别对待。如对于低收入、高龄、失能老人一般由补贴和企业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来确保老人享受养老服务,如对于精神层次服务需求可由物业服务人员无偿提供。
5 养老服务内容
(1)定期探访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定期上门拜访老人家,与老人聊天,下棋或进行老人喜欢而探访者又能办到的活动。定期访问,通常每周两次或三次,每次半天,根据老人的要求,增加或减少。为了做好探访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调查,力争派出与老人嗜好“投缘”、“合拍”的探访者,使相聚愉快,探访者需要有一定的服务质量和“技巧”。
(2)生活服务。主要包括室内清洁、洗衣服、做饭,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购买蔬菜和食品等材料。。由于网上购物已经逐步达到了普遍规范的水平,服务公司可以派人帮助老年人代收发邮件。
(3)日常维修服务。。
(4)餐饮服务。。
。。由物业服务人员承担,收取少量服务费或免费服务。频率可以保持每天一次,以免影响老人休息。
(6)医疗服务。。。对年老多病的老人实行定期上门探视服务,对于行动不便又不需住院的老人积极协调医疗机构在家中治疗。。
(7)外出陪伴服务。力争一年内安排几次外出活动。不需要很长的时间,通常是几个小时。外出的内容也比较简单,包括购物、购物、到公园、动物园、博物馆等地的参观或游玩等。。
(8)建立老人休闲俱乐部。物业服务企业可利用会所的闲置时间及与社会机构合作,向老年人优惠开放活动场所,设置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项目。定期安排老年人休闲娱乐活动,开办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人生活。
(9)开展老年人咨询服务。对老人了解不多但有所需求问题,例如疾病、生活极其关系,开展老年人咨询服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度晚年。聘请各行业精英和专家学者,对老年人进行知识讲授和技能培训,开展涉及法律、科学养生、医疗保健、人际沟通、家庭教育等专题讲座和咨询指导。
物业企业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又适应多数业主“花钱买服务”的各类养老需求,有利于形成社会资源对养老服务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6 方案实施步骤和过程
物业居家养老服务方案的实施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1-2个园区试运行,服务内容可以从基本的生活服务开始,服务部分老年人,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总结经验不足,完善后进一步推广。
方案实施过程如下:
组建养老服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培训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服务试开展――养老服务监督检查和评价――养老服务方案改进――养老服务全面开展。
本服务方案只是从理论上对物业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了设计,还有待于实际应用,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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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立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定位,加强
引导和落实在执法层面,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在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制度正在不断成熟,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姚丹.我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李爽.浅议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科技博览,2014(15).
[3]袁妙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困境与多元共治发展路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4]涂晨铭.规范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5(12).
[5]李畅,于铎.“居家养老”模式的法理学探析[J].新西部,2014(12).
关键词:公益慈善 居家养老 模式分析
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压力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超过7%,该国家或地区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或地区。第五次全国人口大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为10.3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 6.96% ,标志着我国已经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第六次全国人口大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表明我国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欠佳、收入水平低生活困难、“空巢”家庭比例过高等都是严重单独社会问题。21 世纪中叶之前,中国都将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50年,我国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4亿;其中,80 岁及以上老人将达到1亿。巨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给我过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不论是老人及老人家庭还是我国,都应深刻认视老年人口日益增多所带来的空前巨大的养老压力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与欧美等一些福利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面对的是“未富先老”这样一个局势。是在十二五期间,这一问题仍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尽管我国GDP已经赶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因人口众多,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都不能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相适应。
因此,民政部今年提出要在全国推广“社区居家养老”计划以分担传统家庭养老以及机构养老面临的压力。
二、居家养老模式概述
居家养老是指“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上的,以国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穆光宗、姚远,2000)。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杭州、宁波、大连、厦门等已经在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初步建立起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社区服务设施的完善和社区建设的加强对于居家养老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0003个,比上年增加130个,其中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674个,不提供住宿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9329个;居委会社区服务站5.3万个,其他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28.9万个。 虽然社区服务的数量逐年在稳步增加,但是居家养老依然存在着服务提供主题较为单一、养老服务种类较少和层次较低、管理部门缺乏有效沟通、老年人作为需求方参与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三、公益慈善在社会保障方面意义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公益”为后起词,其意是“公共利益”,“公益”是它的缩写。“慈善”是指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本文提及的“公益慈善”主要是指目前一些不把利益最大化当做首要目标的社会公益组织或团体在居家养老方面的意义。在笔者看来,其意义有三:
(一)能够减轻其他养老组织的负担
1、对家庭而言,公益组织对老人的关怀能够减轻其家庭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养老负担,尤其是对于目前越发凸显的越来越多的小家庭来说,公益慈善组织的介入,既减轻了家庭养老支出的成本,又缓解了家庭的精神压力;
2、对社会而言,社会公益组织在吸引广大志愿者投身养老服务的同时,也在全社会很好得倡导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同时还能促进公益慈善组织自身的发展,某种程度上来说,会慢慢在公益慈善组织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还逐步形成了养老服务方面的社会支持链条;
。可类比的例子有免费午餐成功促成国家每年拨发160亿元解决2600万乡村儿童的午餐问题。
(二)是推动居家养老的有效途径
前文已经提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都不能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相适应,我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困境。能够用于养老方面的财政支出远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因此,就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同时,反观西欧国家的一些发展经验,完全由国家承担的养老模式也有很多弊端,很多最后不堪重负不得不转变养老模式。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居家养老,除了前文提及的在财政上减轻国家压力外,某种程度上,其实也迎合了多元发展的需要,不会造成西欧国家那种缺陷,也为老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还提供更为优质的养老服务,比如招募具有文艺基础的志愿者走进喜爱戏剧的老人家中开展服务。
(三)促进社会养老的完善
目前的的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两种模式,但是近年来,“空巢”家庭在城市显得格外突出,即便是农村,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传统家庭日益减少,几代同堂已极为罕见。因此,家庭养老功能的衰弱是不争的事实。
而依托国家补贴、社会赞助、亲人出资或自筹,从而建立专门的养老机构的机构养老模式随着发展,也暴露出很多弊端:如养老机构质量偏低,不能满足当前的老人需要;中华传统的孝道价值观让很多老人无法接受机构养老的观念;很多老人在养老机构中出现忧虑、孤独、自闭等心理问题等等。
由此可见,传统的养老模式都不能很好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老龄化问题。相对比之下,公益慈善组织介入的居家养老模式,使得居家养老焕发出更多的朝气和活力,因其形式的多样性和对老人爱好的贴近性赢得了众多老人的一致认可。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必将推动我国养老的进一步完善。
注释:
[1]民政部的《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详见省略/gzdt/2010-06/10/content_1624699.htm
参考文献:
[1]范明林,张钟汝.老年社会工作[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2]梅陈玉婵,齐铱,徐永德.老年社会工作[M].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关键词:宁夏;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调查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社区是城市老年人生活和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保留了传统在家养老的形式,利用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力量和资源,向老年人提供就近而又便利的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的心理和物质需求,让老年人拥有稳定、良好的生活状态,减轻其子女的日常照料负担,弥补社会养老机构的不足,能较好地解决老年居民的实际问题,顺应了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
宁夏于200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虽然比全国晚了10年,却以每年5.0%(全国3.2%)的速度递增。为了深入了解宁夏城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意愿及现状,更好地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笔者实施了此次调查研究。
一、调查研究设计
笔者于2016年6月至8月在宁夏选取银川市、中卫市和吴忠市的城市社区作为调查点,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社区相结合,不同年龄段相结合及普通群众和公职人员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样本500人,经过近两个月的深入细致的结构化的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488份。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性别结构。被调查者中男性共275人,占56.4%;女性共213人,占43.6%。
(二)年龄结构。统计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49.4%是18-44岁,36.0%为45-59岁,10.9%为60-74岁,75岁以上占3.7%。
(三)受教育程度。被调查者中.5%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16.8%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其中不识字、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比分别为3.9%、2.5%和5.5%。
(四)被调查者的家庭结构及子女情况。调查显示,有66.0%的被调查者只有一个孩子,13.4%的有两个孩子,7%的有三个及以上的孩子,13.6%的没有孩子。从居住方式来看,调查对象中只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51.7%,独居老人占11.9%。在对于“距离您家最近的子女居住在哪儿”问题的回答中,住在“本区(市辖区)”的占38.9%,住在“本社区”的占23.0%,住在“本街道”的占6.2%,住在“本市其他区”的占9.7%。也就是说超过六成的老人没有与子女住在一起,但同时,有超过七成的老人与子女生活在同一个城市。
二、宁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
依据恩格尔定律,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必然会引起人们对公品的需求增加,不仅有公品数量的增加,而且需求层次由低变高,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由注重物质需要转变为更注重精神需要。因此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加,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必定会有所增加并呈现一定的转变。
。在被调查对象中,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仅占5.5%,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占6%,1000-3000元的占43.8%,月收入3000-5000元的占44.7%。。从支出情况来看,在45岁以上被调查对象中,其支出项目中处于前三位的分别是基本生活开支、医疗保健费和人情费,且有24.8%的受访者需要补贴儿女及其它家庭成员。详见下图。
与此同时,调查也显示,66.7%的被调查者对自己家的收支情况的评价是“大致够用”,选择“比较困难”的占16.2%,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与自己家的基本需要相比,其总收入属于“很困难”的境地。而选择“比较宽裕”和“很宽裕”的两项合计不到13%。详见下图。
;收支情况则反映出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和依靠打工维持生计的被调查者。。
(二)被调查对象的健康状况。在45岁以上的调查对象中,生活能完全自理的占83.6%,部分自理的占13.8%,不能自理的占2.6%。其中,高血压、颈/腰椎病和心脏病/冠心病患病率最高,分别占51.5%、36.6%和35.6%。其余依次为胃肠炎、关节炎、糖尿病、骨质疏松、脑血管病(含中风)等疾病。。整体而言,被调查对象中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无病的仅占23.3%。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随着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高龄人口逐渐增加,尽管生活水平普遍改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但仍有80%的老年人患有一种或以上的慢性疾病,估计约有20%的老年人身体机能有缺损,即缺乏日常起居自我照顾能力或日常起居生活活动能力,可能长期需要不同程度的护理和支持,约有5%至10%的老人在长期护理方面需要某种形式的协助。因此,随着失能老人人数的增加,老龄人口所需的日常照料需求增加以外,老年人对于医疗、保健、养生、专业护理、康复训练等方面的需求将十分突出。详见下图。
(三)文化娱乐活动。在45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逛公园/散步、听广播/看电视和读书看报是其最主要的文化娱乐活动,分别为.7%、76.7%和49.1%。详见下图。
(四)养老理念与愿意。调查显示,在45岁以上人群中选择居家养老(子女养老)方式的占54.8%,愿意接受机构养老(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方式的占27.0%,而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方式的仅占15.7%,还有2.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其他”选项。。具体见下图。
。详见下图。
分析其原因,除了传统养老观念的日益转变、家庭小型化、421家庭中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较重等以外,可能还有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转变的影响。对于45岁以上年龄段的人群而言,他们更愿意接受居家养老,这也在“若生活遇到困难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您希望得到谁的帮助”问题的回答中得到了应证。选择求助子女和配偶的比例分别为59.1%和54.8%,而选择“社区工作人员”的仅占13.0%。据笔者分析,其原因除了有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外,可能也与45岁以上年龄段的人群受传统社会管理影响较深,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更紧密,即“单位人”属性更鲜明有关。。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1、总需求。截止2015年底,宁夏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3.8万人,占总人口的12.6%,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6万人,占老年人口的8.2%;失能失智老人14.98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8.56%。预计2020年60周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106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15.3%,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0.24万,占当时老年人总数的9.66%。[1]可以说我们是在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人口老龄化给宁夏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老龄人口公共服务需求数量的增长及需求结构的变化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2、被调查者对各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观需求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健身娱乐需求,占被调查者的68.4%;其余依次为老年兴趣小组(59.7%)、心理咨询(52.2%)、建立医疗健康档案(52.0%)、紧急救助(呼叫器)(50.3%)、医疗保健康复(48.8%)、老年饭桌(48.8%)、生活照料(40.3%)、老年义工小组(39.2%)、精神慰藉(38.2%)、法律服务(35.6%)、日托照料(32.8%)等,这一调查结果与老年人生理性、社会性、物质性、精神性、多样性的需求较为吻合。详见下图。
三、宁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研究
2011年10月,第三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后,自治区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9073”(90%的老人居家养老,7%的老人享受社区养老服务,3%的老人享受机构养老)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20%以上的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2.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2]围绕这一目标,各级将养老事业发展纳入民生计划,有力推进了自治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目前,全区共建成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09所,设置床位15024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18.8张;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584个、农村幸福院443个;建设区域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3所,设立城乡老饭桌52个。在全国率先建成了集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和“一键式”紧急呼叫服务为一体的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3]
(一)对相关及服务的了解程度。。
。。。
(二)被调查者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认知情况。在“您所在的社区是否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调查中,仅有8.1%的被调查者选择“有”;有63.3%的被调查者选择“没有”,超过六成;同时,选择“不太清楚”的则有28.0%;0.6%为“正在修建”。而根据李治贵、岳秀霞、朱蕾、彭妍晖《关于宁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宁夏“目前已建成规范运作、管理有序、服务优良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445个,其中城镇社区353个,覆盖率达到了79.5%,农村社区和幸福院共200个,覆盖率接近10%”。调研中笔者也发现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能正常运行且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照料服务的数量有限。
(三)被调查者的建议。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的意见和建议从高到低依次为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和鼓励更多的社会参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护理员专业技能、根据服务水平和质量制定收费标准、建立专用社区居家养老筹资账户和其他。详见下图。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以社区为依托构建老龄工作平台,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也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既减轻了机构养老的压力,又能够适应变化中的社会与老年人的需求,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宁夏目前正处于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关键时期,而且未来十年宁夏将处于人口老龄化的高速增长期,居家养老服务将是未来社会化养老的一个发展趋势。好的社区养老服务,应该能够回应现在的老人和未来的老人的养老需求,既能够照料老人日常生活,保障老人安全与健康,更能丰富老人精神生活。结合调查情况,笔者建议完善宁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必须走、社区、家庭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健全、社会、家庭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社区、家庭三方共同承担养老责任与义务,整合社会养老资源,建立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充实服务设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壮大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不断健全组织管理,不断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美好愿景。
基金项目:2015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宁夏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及标准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5NXCZZ02。北方民族大学2016年研究生创新项目“宁夏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研究”。
参考文献:
[1] 张进海.宁夏社会蓝皮书2014[M].宁夏银川:宁夏人们出版社,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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