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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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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范文1

CDN 并不是新东西,问题是如何让更多的用户部署CDN 并从CDN 中受益,对分支机构的支持应该是重要举措,因为 CDN就是为网络“提速”而诞生,而分支机构对网络速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Cisco为分支机构部署CDN提供了方案, 对多数客户而言,Catalyst 交换机、 PIX防火墙、Cisco路由器和其他Cisco产品组合在一起使用,形成一个完整的数据中心和内容网络解决方案,从而组成用户应用所需要的信息智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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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ACNS只是Cisco全能分支机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它将智能高速缓存、内容路由和加速功能与分支机构路由能力相结合,加速业务应用、流媒体和文档到分支机构的传送。这使客户不仅可以智能地节省广域网容量,而且能够从网络获得新的益处。适用范围:企业的分支机构

软件产品的保护神 -杜飞龙

目前,软件盗版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每年由于非法使用软件带给软件开发企业的损失高达130.8亿美元。有些国家软件盗版率甚至高达95%,并且37%的正版软件在使用中涉及非法拷贝。。但是,目前软件盗版的情况不可能短时间完全消除,所以,软件企业为了避免蒙受由此所带来的损失,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

软件保护一直是老大难问题。阿拉丁公司的,通过各种加密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又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盗版问题,除了在产品和技术方面做文章外,还需要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一定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范文2

在沉寂了两个多月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当地时间8月13日宣布,已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就中国未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一案成立专家组。WTO争端解决机构将在8月31号的例会上讨论美国的请求。

“在过去的三个月里,美国和中国试图解决就美方提起的关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分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肖恩斯帕瑟(Sean Spicer)在声明中称,“但对话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因此我们寻求在WTO中解决争端。”

对跟踪此案的人来说,此举并不出乎意料。6月7日、8日两天――就在60天的磋商期即将到期前,美国就知识产权保护,与中方在日内瓦进行了第一轮、也是最后一轮磋商。磋商未取得任何成果,但美方一直未就该议题提起新的磋商。双方似都在等待美方作出提起成立专家组请求的决定,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今年4月9日,就中国打击盗版不力及美国电影、音乐和图书产品进入中国市场问题,美国向WTO提起两项申请,要求相应启动两项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向WTO申请启动两项针对中国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在中美贸易争端史上尚属首次。

按照WTO程序,60天之后若未能达成任何共识,美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WTO提起成立专家组请求,也可以选择继续磋商。如果选择后者,将进入另一个60天的磋商期。

此次美国请求WTO成立专家组,仅指中国打击盗版不力一项。至于另一项指控,即中国美国音像和图书产品进入市场,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8月13日发表的声明,双方已完成第二项诉讼的“补充性磋商”,目前正在考虑下一步将采取的行动。

这两项议题虽同时提起,但相互之间。其中,第一项指控中国关于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对于美方之所以选择知识产权做为突破口而不是音像制品的市场准入问题,美国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贸易研究中心副主任丹尼尔艾肯森(Daniel J. Ikenson)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认为,美方可能判断会在后一个问题上通过磋商取得成果,而无需进入司法解决程序。

至于为什么美国在这个时候决定提请WTO成立专家组,艾肯森认为原因有三:一是美国贸易代表判断双边磋商难以取得预想成果,转而求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另一原因可能是美方希望通过这样的压力,迫使中方的谈判者更快做出让步;。

另据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美国决定提起知识产权一案专家组请求,确有国会压力的考虑。但另一方面,美国并不希望和中国的关系搞得过僵,影响长远的发展和谈判。

因此,在这两个议题上有所区别对待。其中市场准入问题,被认为如果提请专家组审议,中国败诉的可能性相当大;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中方虽无把握,但尚有一辩。

此前,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主要在于执法环节;立法方面,由于中国早已加入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国内相关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已有时日,国际上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批评并不多见。

所以,此次美方向WTO提起申诉,目标直接指向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有待完善,是一个相当令人意外的选择。

不过,这一选择有其内在的原因。因为对一国知识产权执法提起申诉,在WTO历史上还鲜有。

原中国商务部条法司、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成员张玉卿曾向《财经》记者表示,WTO规则主要是规定立法标准。至于执行与实施问题,如“一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应该罚多少钱,关监狱应该关多少年,这是本国问题,WTO管不了”。

多年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担任法律顾问的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义向《财经》记者强调,此次美国向WTO的申诉:“指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律本身并不完善,而不是法律执行不好。中国如何执行并不是要点。”

此次,美方指控中国有三个方面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第一,中国刑法中就盗版犯罪的数量门槛。美方认为,中国设定的刑事处分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门槛过高。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刑事处罚的前提之一是要“以盈利为目的”,这与TRIPS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后者仅要求商业规模盗版即可触发刑事追诉。第二,美方认为,中国海关处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规则不妥,“看起来允许这些没收的物品又重新回到市场,而WTO规则通常要求这些物品必须完全置于市场之外”。第三,在等待审查阶段的音像制品就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争论的焦点是定罪的数量门槛。

TRIPs第61条规定了刑事追诉的最低条件:对“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应提起刑事追诉。。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提起刑事追诉的要件。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此前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

比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TRIPs的规定,后者强调商业规模和蓄意,但并无明确数量标准。而中国在司法解释中强调以盈利为目的,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性。

中国的法律与TRIPs是否一致?专家意见不完全一致,但普遍认为可有一辩。许思义认为,“这是很好的可以在WTO上争论的问题。”原中国商务部条法司、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成员张玉卿亦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探讨,“不是一点争论的余地也没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院长张汉林则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律并没有违反TRIPs的规定,后者仅规定最低标准,美国不能要求中国采用其单方面标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与WTO规则精神不符的”。

美国卡托研究所贸易研究中心副主任艾肯森也认同这一点,认为TRIPs只要求成员方对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门槛的保护,但并未具体规定最低门槛的标准。所以他认为,美国很难向专家组证明中国未提供这种程度的保护。而且从判例上看,在WTO规则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灰色区域时,专家组一般较为倾向于尊重国家在这方面的自;而且即使本案进入专家组程序,中美双方仍可以在双边层次上继续展开磋商,如果磋商得出结果,还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撤诉。只要中美双方还继续就此问题接触,这种可能性就不能排除。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定,同意方请求后,将有45天时间成立和任命专家组成员,必须为非利相关方。专家组必须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最终的意见报告交给利益方,然后在三周内将报告交给各成员国。最后,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60天内采纳报告,此间利益方可以选择上诉。整个过程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

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范文3

背景

1、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在其序言中指出,“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该协定第2.4条规定“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

2、在《TBT协定》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协定要求成员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应保证国际标准的效率和质量,应充分考虑成员在采用国际标准中遇到的困难,以便利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和《TBT协定》的实施。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注意到,提高国际标准的效率和质量,须解决标准与其中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之间的关系。为此,这些机构已制定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这些希望相关方能够及时披露与拟议的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建议知识产权所有人做出接受RAND原则的声明,即在与标准的潜在实施者进行许可谈判时遵循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这些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可遵循的路线。

4、但是,由于标准化机构的职能及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有些问题并不能通过上述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解决。例如,标准化机构声称他们不对成为必要知识产权的技术的相关信息负责;应有更多的具体措施鼓励相关方公开相关信息;如果相关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协调,不仅可能影响标准化进程,还可能损害标准的质量;在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因知识产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不能顺利进行时,应探讨除取消或重新起草标准之外其他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相关方对RAND原则的解释不统一,不利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申请者之间达成一致,增加了采标效果的不确定性。

5、为保证标准的质量,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应涵盖体现当时发展水平的技术;标准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应被给予充分和合理的保护,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应实现标准化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建议

6、中国认为,国际标准制定和采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对各成员根据TBT协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便利国际贸易造成阻碍。WTO应该考虑到该问题对多边贸易的消极影响,并就与该问题相关的多边贸易进行探讨。

7、我们并不认为TBT委员会应对上述所有的问题负责。但因为《TBT协定》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而上述问题对国际标准制定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成员采用国际标准的效果有重要意义,因此,“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TBT协定密切相关。

8、所以,中国建议,TBT委员会应利用其三年审议的工作优势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以便推动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促进《TBT协定》的实施。

9、“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重要的“发展”内涵。TBT委员会应当彻底讨论该问题,这将有助于增强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贸易。。

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英文版)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ISSUES IN STANDARDIZATION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ollowing communication, dated 23 May 2005, is being circulat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Deleg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BACKGROUND

1. WTO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Agreement) points out in its Preamble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conformity assessment systems can make important an contribution to further the objectives of GATT 1994 by improving efficiency of production and facilitating the conduc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Meanwhile, Article 2.4 of TBT Agreement stipulates that "Where technical regulations are required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exist or their completion is imminent, Members shall use them, or the relevant parts of them, as a basis for their technical regulations…".

2. In the context of the TBT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especially the provision of the Agreement that Members shall adop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s much as possible, it is necessary to ensure,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preparation, th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also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iculties Members may encounter i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so as to facilitate Members’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TBT Agreement.

3.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bodie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the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and 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 have already noticed that, to enhanc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relations between standards and technologies covered by IPR ought to be treated properly. Therefore, these bodies have established policies concerning IPR in standardization which encourage concerned parties to disclose IPR information related to proposed standards in a timely manner. These organizations also recommended that IPR holders declare their acceptance of RAND principle, i.e., they would negotiate licensing terms with potential applicants in a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manner. These have provided Members with a good technical base and a roadmap to follow for possible work of the WTO in this field.

4. However, limited by their functions and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issue itself, there are still many issues which could not be solved efficiently with the above IPR policies in standardization. For example, standardization bodies declare that they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concerned information about essential IPRs to be integrated into standards. There should be more concrete measures to encourage concerned parties to disclose related information. If the interests of concerned parties could not be effectively coordinated, not only the process of standardization will be impaired, but also the quality of standards will be negatively effected. More effective measures, aside from withdrawing or redrafting standards, should be explored onc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preparation could not be carried forward due to divergence on IPR positions. Interpretations of related parties for RAND principles are inconsistent and therefore it is often difficult to achieve consensus among IPR holders and applicants, which increases un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 adoption.

5. International standard preparation should include technologies reflecting present technique development level in order to assure the quality of standards. Technologies protected by IPR in standards should be given sufficient and reasonable protection to safeguard IPR holder’s interests. IPR policies in standardization should help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standardization needs and IPR protection.

II. PROPOSAL

6. China is of the view that, IPR issues in preparing and adopt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have become an obstacle for Members to adop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facilitate international trad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WTO to consider negative impacts of this issue on multilateral trade and explore appropriate trade policies to resolve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is issue.

7. The TBT Committee is not supposed to be responsible for all of the above complex questions. However, the TBT Agreement encourages Members to adop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hose issues are significant not only for th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development, but also for Member’s standards adoption. The issue of IPR in standardization is of close relevance to the TBT Agreement.

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范文4

安妮股份( 002235 )龙一

光一科技( 300356 )龙二

;;投资参股北京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公司)

中国科传( 601858 )龙三

公司是目前国内拥有科技图书和期刊内容资源最多的出版单位之一

数码科技( 300079 )

LAB安全评估

捷成股份( 300182 )

杰赛科技( 002544 )

联合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等单位发起成立广东卫星导航产业 知识产权联盟

拓尔思( 300229 )

联合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等单位发起成立广东卫星导航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互动平台回复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

华媒控股( 000607 )

是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第一大股东,知识产权保护有利正版发行

思美传媒( 002712 )

美亚柏科( 300188 )

主营电子数据取证、刑事技术产品和网络信息安全 三大大产品,数据打击盗版

视觉中国( 000681 )

广电 网络( 600831 )

股权

$汉邦高科(SZ 300449 )$

数字认证( 300579 )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产品及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子公司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板块保护服务

长江传媒( 600757 )

京华激光 ( 603607 )

国内领先的防伪材料生产企业,已形成了以激光全息 防伪膜和防伪纸为核心的系列产品,产品主要应用于烟酒、化妆品 、药品、食品等领域的防伪包装

东软载波( 300183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尔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上海知识产权局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实践基地,已经获得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资格

$苏大维格(SZ 300331 )$

以其自主研发的“定向光变色膜”原版制造技术拿下了第二代身份证的第一道防伪技术——视读防伪,苏大维格的高端公共防伪技术再次取得突破,应用在新版驾驶证、行驶证等

楚天科技( 300358 )

已组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并建立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和制药装备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系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是中国制药装备行业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之一

莱美药业( 300006 )

投资知识产权基金,并参与成立中国生物医药 知识产权国际运营平台

$中路股份(SH 600818 )$

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北京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与光一科技同为股东,占比略大于光一科技

凯撒文化( 002425 )

全板块运营龙头,17年年报

创业黑马( 300688 )

参与汇桔网B轮融资,汇桔网是主要为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人和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汇桔网汇集了设计、专家人才库、专利开发、仪器设备等商品和信息

华铭智能( 300462 )

定增 收购防欺诈服务大数据 公司国政通,其是提供多数据源防欺诈服务,是中国领先的大数据应用服务提供商

掌阅科技( 603533 )

;; 2016年,掌阅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总局首批新闻出版业科技与标准重点实验室

中国软件( 600536 )

为大型高端涉外事务所提供专利、商标管理解决方案,为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 支撑,GWSEPM企业专利管理系统,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范文5

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层面看,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向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移送,便于监督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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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范文6

关键词:网络道德;假新闻;隐私权;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0) 13-0000-01

The Thought on Web Morality

Liu Xin,Bo Jianye, Zhou Maoxin

(Medical College of CAPF,Tian Jing300162,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for example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imple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Network moral;False news;Privac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现代社会,信息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国际互联网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发展着,国际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了新的沟通交流方式。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的传递超越了时间地域的局限,让信息传递变得轻松便捷。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媒体形式来说,其优势是十分明显的。然而,这一新兴的媒体形式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各种网络诈骗、网络攻击、非法出版物等等。因此,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刻不容缓。

所谓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1]。网络道德就是网络社会中的社会公德,简而言之,“网络道德是生活于网络社会中的人们──即所有网民都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相对于法律来说,道德是一种更为宽泛和非强制性的社会准则,网络道德就是自然形成的网络准则。

一、网络信息缺乏真实性

。此外,网络世界的虚实相交,使得虚假错误信息比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传得更快。

。如今,进入新闻时效以分秒计的网络时代,我们要说,“准确比速度更重要”。。鱼目混珠的大量虚假新闻信息也大行其道,造成了网民的思想混乱,社会矛盾激化,成为当今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一大公害。

二、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较之于现实世界更加猖獗。

例如:2005年,某男子在网上出售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资料。。自2009年3月至案发,该男子通过互联网共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98万余条;自2005年至案发时止,公司盈利近200万元,其个人获利高达100余万元。

以上案例有一共同特点――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记录在网络上,访问过的网页,来往的电子邮件信息,甚至信用卡账号、密码都有可能泄露或被黑客获知[3]。通过网络渠道泄露个人隐私的事件,在当下的网络生活中可谓形式多样,层出不穷。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网络生活空间,也扰乱了人们现实生活秩序,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伤害。

三、网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外延已经被扩大了很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针对上述几个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几方面对策:

。。

其次,网民要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自身来讲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照片上传到网络;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性;。

最后,在传统知识产权范围探讨新问题的解决方案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仅仅局限在这一范围就很难使网络中的秩序合理和公正。拓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引出新的知识产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以网络立法应基于现行法律的修改、补充及解释,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之,网络道德建设是公民基础道德建设的一部分,也是公民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培养公民网络素质,提高道德建设标准,建设和谐的网络文化有利于我们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关心.网络新闻传播的边界.甘肃:新媒体在线,2010

[2]张世庆.网络时代防止假新闻浅谈.成都:新闻界,2010

[3]马富春.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何处安放.新华网,2010

[4]王运明.浅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江苏,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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