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老服务在我国的快速推进,学界关于居家养老研究的文献资料大量涌现。学者们从居家养概念定义、发展背景、服务需求、养老模式、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
居家养老;养老模式;养老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急剧变迁,人口流动加速,老龄化程度加深加重,老年人口数量日益庞大,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单独应对老龄化挑战,迫切需要探索新的养老方式,社区居家养老由于兼备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点而受到老年人的认可与欢迎,成为我国应对养老挑战的重要方式。
一“、居家养老”的界定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描述,对概念的阐释有助于把握事物的特征与规律。居家养老概念虽然在我国提出已久,但学者们对其内涵外延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已有研究来看,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从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关系角度进行的界说。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地点与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组合。陈友华以养老地点、养老资源和养老服务供给三个要素为标准,将养老分为不同模式。根据养老场所与居住方式的不同,养老可以分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根据养老资源提供者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居家养老模式即是上述“养老地点”与“养老服务供给”两个维度划分出来的“家庭养老”与“社会服务”的组合形式。[1]居家养老是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障体系[2],是家庭养老的补充与更新。居家养老模式古已有之,如邻里照顾、家政服务等,只是伴随着社会转型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社会化服务增多,社会化养老服务增多而已;。居家养老是一种不同于机构养老的养老方式,是老年人居住在熟悉的环境中安享晚年而非集中居住在养老机构,是一种“半社会化半家庭”的养老模式[3];居家养老是改良了居住形式的机构养老,是“家庭养老院”,是“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是把养老院的部分功能搬回了家。总而言之,上述两种视角分别从不同维度揭示了居家养老的内涵与特征,对认识和理解这一概念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养老不完全是家庭的责任,也是与社会的责任。第三,居家养老的内容不仅涉及基本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还包括精神慰藉、康复护理、法律援助等更高层次的养老服务。第四,居家养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居家养老模式的诸多实践与研究
(一)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
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居家养老意愿研究。这类研究以机构养老为比照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统计老年人对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倾向度。研究结论具有普遍一致性,大多数老年人倾向选择居家养老,机构养老需求虽有提高,但其比例仍远远低于居家养老。分城乡进行比较,城镇老人对居家养老选择度略低于农村老人。2.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在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中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占比例较大。需求影响因素研究能够准确锁定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群体以及不同群体的需求特征。这类研究多遵循假设检验的思路,分析筛选影响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因素,并对相关因素进行交互分析,最后对分析结果利用各种模型进行进一步的显著性检验,确定最主要因素。研究结果普遍显示,从不同人口、社会经济特征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来看,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居住类型、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社会保障等都对养老方式选择有一定影响,其中以居住类型、年龄和自理能力的影响最为显著,即独居、高龄、不能自理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最强烈,其他因素影响不明显。在群体需求特征上,高龄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度较高,受教育水平高的老年人对法律援助、精神慰藉、服务热线的需求度较高。3.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求强度研究。需求强度反映了服务受体对不同服务项目需求的迫切性、优先程度以及不可或缺性,有助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的安排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有助于其他主体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精确对接。已有研究多以全国老龄办的居家养老三大类服务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研究者根据需求细化项目,再通过项目选择的频率统计或者需求强度测量确定不同服务需求的迫切性。研究结果显示,整体来看,城乡老年人最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有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紧急救助、医疗护理、陪护就医、便民维修、家政服务和文化娱乐。分城乡来看,城市老年人对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健康教育的需求程度较高,农村老年人对紧急救助、陪护就医、便民维修、健康体检的需求较高。。居家养老意愿调查中,普遍存在被调查对象将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混为一谈现象,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二,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调查多停留在不同养老服务项目需求强度的描述分析上,缺乏指导实践的深入探索。服务需求只有转化成利用率才能实现居家养老的可持续发展。养老服务需求研究仅仅呈现了老年群体的一种主观愿望,与客观利用率之间存在较大落差。分析两者之间产生落差的原因并促成两者的平衡才应是需求研究的目的所在。
(二)居家养老实践模式总结。
。从已有文献来看,一方面学者的研究呈现为不同地方做法的描述,如对先进社区工作做法的介绍、实际工作部门一般性工作经验介绍和应用研究中地方做法的概述,理论层面的模式总结较少。另一方面,从已有的模式总结来看,模式提炼维度错综杂乱,有从服务提供主体维度将养老实践总结为“包户型”、“企业主导型”、“非营利组织运作型”、“志愿者凸显型”,也有从特色经营方式上将其归纳为“社区集中照料式”、“社区互助养老式”、“社会关爱探视式”,还有从多元主体作用方式上将其归纳为“+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以上归纳多以地方经验的特色概括为主,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提炼。中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通过对各地居家养老实践的深度分析和提炼,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将居家养老模式概括为四种:一,主导,层级联动模式。这是一种采用行政强制力自上而下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的方式。其以主导的方式(即筹集资金、管理、运营)在城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行政单位分级建立规模有别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同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机构,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社会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弱病残群体。二,主导,民间运营方式。这种模式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公建民营方式,即由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交由民间经营,提升运营效率。第二,资助民间力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或中心。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扶持,调动民间积极性参与养老产业。第三,资助,机构主办。此种模式的在于发挥机构养老的辐射作用,采用出资和社区筹资,委托或资助专业养老机构在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运营方式。第四,购买,市场运营。其采用全额或部分出资在市场上购买服务的的方式为特殊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需求。[4]上述文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归纳总结了我国居家养老实践的具体模式,对其他地区推广居家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三、居家养老研究评述
近年来,学界对居家养老的研究越来越丰富,累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数据资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有文献多是专注于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囿于学科视野,缺乏对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所依赖的外部环境进行充分系统研究。任何项目、组织、制度的正常运转都是嵌入在一定的制度、结构甚至文化因素中,就像一颗种子的发芽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一样。居家养老服务要持续平稳运转,必须与其嵌入其中的制度结构、文化环境、认知观念、政治氛围相配套,当前文献缺乏从外部环境出发的系统研究。第二,相关研究多停留在表象描述,缺乏触及本质的深度分析。当前居家养老研究主要是以宏观抽样为主的实证研究,这类研究以服务需求和居家养老服务现状研究为主,研究注重对统计结果的现状描述,缺乏解释性分析。以个案研究、典型研究为主的经验介绍、模式总结和问题发现,停留于表面分析,缺乏系统深入的原因剖析和理论提炼。第三,缺乏城乡差异性视角。。第四,学科视角过于单一。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人口学、建筑学、医学等领域,与其他学科如公共管理、经济学、文化学、政治学等相关性较小。第五,居家养老研究过多的将目光聚焦于养老模式本身的研究,缺乏从老年人、养老问题、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角度对居家养老模式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相关研究多停留于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缺乏学术性的理论指导与概括,虽然部分学者也尝试着进行了理论建构与提炼,但仍然不成熟。葺
[参考文献]
[1]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04).
[2]张波.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研究综述与展望[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8).
[3]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04).
论文关键词:城市社区,养老保障,居家养老
一、前言
我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因此不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有足够的实力保障老年人口的晚年生活。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特别是城市独生子女的运行,导致家庭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结构近乎瓦解,其养老的功能不断削弱。而国家提供的机构养老受我国经济实力的,存在诸多问题:机构养老的服务设施数量少,增长缓慢,服务质量低,收费过高,分布不均衡等原因,导致老年人的入住率很低。因而也不能承担起养老的责任。贵阳市作为一个西部经济欠发达城市,在推行机构养老的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
而居家养老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结合起来,将落脚点放在老年人所熟悉的社区中,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保障社区的老年人的老年生活。它是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有机组合,成本相对较低,同时又能减轻家人照料负担,更好地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因而是贵阳市城市老年人养老的理想选择。
所谓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享受社区提供的各种老年服务。这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新型养老方式,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它实质上是对城市社区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精神养老主要由家庭和社区承担,而物质养老则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它在形式上仍保持着传统家庭的养老格局,但是在内涵上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该模式是由和非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在社区中建立相关的为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社区和社会资源,为社区中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较高质量的生活保障。
二、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必要性
贵阳市作为西部一个落后欠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虽然慢于全国水平,但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据相关部门2010年统计结果显示,65岁以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34.49万,占总人口的比例为9.48%,与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后普查5.98%的比例相比,上升了3.5个百分点。传统的家庭养老因家庭结构的变化,核心家庭的增多,家庭规模缩小,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资源不足,现代年轻人更多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价值的实现,导致空巢家庭显著增加并且空巢期的延长。这些变化导致家庭养老的功能已经不可靠。对于一个落后的欠发达地区,在有限的财力背景下,贵阳市的机构养老设施缺乏、养老投入严重不足,现存的养老机构有很多问题弊端,使得运行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
此外,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水平高,经济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而我国则是在综合国力不强的情况下迅速到来的。贵阳市在2006年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彼时贵阳市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明显低于国内其他城市,因此贵阳市的人口老龄化呈现了“未富先老”的显著特征,根本无力建立像起像西方国家一样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
无论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还是现代的机构养老方式,都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家庭和机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供养的水平和能力都很低,与老年人的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老年人养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的缺口,这些都反映出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养老已陷入重重困境。为了保障城市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我们的养老模式必定要经历转型和变革,必须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养老新路。这使我们不得不把目光转向社会供给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即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以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能极大满足老年人的现实要求,达到节约财力和社会资源的目的,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可行性
1、国家的支持。我国在法律上肯定了社区服务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健康等服务设施和网点。”2000年8月,颁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大力兴办老年服务设施。2001年,民政部下发[2001]145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这项计划在部门的资金支持下,将彩票福利金的80%用于资助老年人福利。贵阳市筑党发[2008]27号《贵阳市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总之,社区养老已经具备了浓厚的社会氛围和依据。
2、居家养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验积累。2001年6月,民政部在全国推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简称“星光计划”。近年来来各地在推进机构养老的同时努力探索适应大多数老年人需求的养老途径,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已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券”、北京市“无围墙养老院”以及大连市“家庭养老院”的模式的发展,这些经验的积累为贵阳市居家养老的发展提供借鉴。
居家养老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结合在一起,整合社会中各方面的资源,集中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又弥补了两者的不足。其投入收费低廉、成本低、服务方式灵活的特点,以及服务具有针对性,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老年人的不同生活需求,不需要走出自己熟悉的社区也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心理需求,因此建立一条以家庭为核心,依托社区中心,通过专业化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是贵阳市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一条切实可行的主要方式,并将成为贵阳市大多数老年人和家庭的必然选择。
三、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保障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贵阳市居家养老保障发展现状
贵阳市是贵州省的省会,总人口3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88万,是我国31个特大城市之一。城区建设面积220.31平方千米。是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是贵州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中心和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工业基地及商贸旅游服务中心,被誉为“高原明珠”。
1、贵阳市老龄人口状况
目前贵阳市的老龄人口比例如下表所示:
年龄段
60—
65—69
70—79
80—
90—99
100以上
小 计
男
78661
61207
83016
22753
2814
35
248486
女
73588
59439
86117
25577
3861
58
2480
合计
152249
1206
169133
48330
6675
93
497126
所占比例
4.18%
3.31%
4.65%
1.33%
0.19%
13.66%
性别比
106.
102.97
96.40
88.96
72.88 60.34
99.94
7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就诊,免挂号等优惠,全面普及健康知识,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指数。
第五,城镇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优先落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从2008年6月起,各区(市、县)负责组织发放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按9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各区(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级财政承担。使贫困老人基本达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第六,推动老年教育的健康发展,广泛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鼓励和倡导老年人“老有所为”。目前贵阳市各辖区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全市共有老年大学204所。入学率达4.28%。此外,全市设有多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室。。
第七,积极开展老年益保护,加强老年人维权体系和队伍建设。贵阳市由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老年维权工作网络也初步形成。全市现有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这些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接待老人来访、处理老年人来信、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开展老年人法律宣传,对老年人给予全免或减免诉讼等法律援助。
(二)贵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推行中面临的问题
贵阳市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行中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由于居家养老模式产生的时间尚短,在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满足老龄人口多方面的需求,具体表现如下:
1、居家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
社区老年设施由国家、集体包办,民政部门直办、直管的做法还没有根本改变,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仍以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为主。能够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民间机构和团体组织发展滞后。社区的养老救助信息系统没有有效建立,社区的“银发工程”落实不到位,社区养老产业及资源无论是有偿、低偿、无偿的整合发展不够,难以满足老人的就医、就餐、家政等服务需要。以南明区为例,其老龄工作的覆盖面广,工作开展主要在老龄委,各级党政领导也很重视,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力量、民间组织未被动员起来,工作力量薄弱。
我国的老龄化属于“未富先老”。目前制约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老龄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向不同步,这一点在贵阳市的发展中也得到了体现。贵阳的居家养老主要是靠和民政部门的投入,部门的投入受经济发展的制约,是有限的。而民政部门的投入主要依靠福利彩票,而彩票的收益本来就有不确定性,加之配套不到位,使得居家养老的发展受阻,不能让广大的老年人从中收益,影响他们参加的积极性。像贵阳碧海花园投资3000万打造社区居家养老只能是少数。南明区在06—09年间财政投入老龄事业经费共252万元,但对于日趋庞大的老年人口也只能是杯水车薪。财源不足将必然制约贵阳市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
3、服务内容单一,不能满足多样化需求
目前老年人所需要的服务项目增多,己不仅仅是简单的家政服务和护理服务,他们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满足。而事实上,贵阳市各地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看似提供很多的服务,真真能做到的却较为单一,不能满足现阶段老年人的需要。并且社区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规模小、档次低,医疗网点条件差,设施设备不全、水平低、医疗技术不适应救助服务的需求.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进行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和城市规划过程中,还没有更多的考虑养老设施的配套问题,相比国外许多国家己经在一定规模的居民居住群里,不仅配备有一定规模程度的养老设施,并且这些设施已经是具有了综合服务型,兼顾日托、长期住宿、康复、护理等功能,可见我们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远远不够。
4、居家养老的服务队伍的规模小、素质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因为受到社会偏见的影响,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偏低,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一般都是受薪的人员。并且,这些服务人员也基本上是“4050”的下岗人员和外来女工,文化水平较低,大部分人员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缺乏专业服务知识,只能从事一般的家政服务和简单的康复护理等,难以提供高层次的服务,这将严重影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南明区目前从事养老助老服务的人,大部分是没有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多少社区的“老大妈”、“老大伯”,而且多数还是义务帮忙。老龄工作队伍缺少知识化、年轻化、技能化、标准化的专业服务人才,影响养老服务质量,也制约着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完善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对策和建议
贵阳市在居家养老的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必须考虑贵阳市的社会现实,积极探索符合贵阳市社会发展实际的社区居家养老新途径:
(一)充分发展非营利组织,推动居家养老社会化
应当积极引导鼓励非营利组织分担相应的老年保障责任。因为非营利组织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非营利组织具有较强的使命感,是多样、灵活、平等、多样式自治性组织,因而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必然具有比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优势,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贵阳市作为一个省会城市,其非盈利组织的发展是比较充分的。要充分利用活动于法律咨询与服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院、心理咨询、社会服务、社区发展的非营利组织为居家养老服务,将这些组织的力量纳入社区养老的范畴,不仅会提高并促进全民的老年保障意识,使老年保障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会使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受到鼓励,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渠道更加广泛,捐赠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大幅度提高。一方面丰富为老助老队伍,另一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此外,还要要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透明度,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限期整改,切实杜绝资金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截留、挪用等问题,对违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发放和使用规定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绝不迁就姑息。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的服务主要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精神慰籍等。同时也应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休闲、娱乐活动。还可以设立社区老年人才市场,使老年人找到发挥余热的场所,以自己的优势再就业,继续奉献,参与社会发展,体现老年价值。这样既为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又满足了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为社区老年人法律援助、咨询、调解、辩护等服务活动,帮助老年人维护老年益,使其安度晚年。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队伍建设
第一,充实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数量的多少可以根据当地需要照料的老人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来配置。第二,加强队伍的专业化素质。目前,各地都有老年护理的培训机构和相应项目的提供,在培训方面要严把质量关,重理论更注重专业技能的要求,同时也要注重敬老爱老,爱岗敬业精神的培养,加强考核,持证上岗。第三,合理设置居家养老的工作岗位。实际上,由于居家养老所涉及的内容丰富多样,所以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岗位设置也应该根据实际来设置。可以设置固定的全职岗位的同时设置灵活的兼职岗位。。第四,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样可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吸引更多的人才。第五,引进高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贵阳市应充分运用自身优势,本市中多所大学中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等专业,除了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本专科毕业生,是老年工作队伍年轻化,也可以为相关为老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五)建立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机制
建立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就是对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可保证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帮助的老人身上,发挥最大的资金效益。因此,评估的指标体系应侧重于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照料能力、家庭经济支付能力,其中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是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主要内容。
建立养老服务供给质量的评估机制。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同时还要对居家养老的发展规划是否科学合理、现行是否解决实际问题等进行评估,以此不断完善评估工作。
(六)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教育
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提高居家养老的服务意识尤为重要。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养老观念。要帮助老年人充分了解社区为老服务,使他们能切实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社区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参考文献
1 曹丽.我国城市居家养老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9
2 阳艳珠.贵阳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08
3 冯怀珠.我国预期寿命分析与预测[J].西北人口.2006(3):47
一、社会化居家养老的概念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养老机构软硬件的改善及养老观念的改变,老年人选择到机构养老的人数也会相应增加。但总体来说,居家养老由于其经济性、自由性及不脱离老人熟悉的生活环境的特点,仍是广大老年人的首选。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比例都超过90%,日本则高达96.9%。再考虑到养老机构相对高昂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基于我国国情,坚持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方针仍不可动摇。过去,在传统的大家庭模式下,我国居家养老的老人的照料主要依赖于家庭成员。社会发展不可避免带来家庭规模日趋缩小,核心家庭、空巢家庭特别是空巢老年人家庭日益增多,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照料功能也不可避免日趋弱化。传统的、单一的居家养老照料模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我省城区中,空巢老年人家庭占老年人家庭的30%以上,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80%左右。因此,应对新的形势,探索一条既坚持居家养老又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服务机制已刻不容缓。大力开展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无疑是目前破解这个难题的最经济、最可行的途径之一。但如何实施,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几无现成经验可借鉴。目前,全国也只有上海、大连等少数几个地方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摸索和试点,因此,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尚需进一步的探索。
所谓“社会化居家养老”,它既不同于专业机构养老,也有别于传统的家庭自然养老和简单的社区居家养老。其基本含义:一是从养老的方式看,老年人是在自己的家里养老,而不是在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养老;二是从养老资源提供的主体看,社会化居家养老除了拥有家庭照料外,还提供社会化保障。社会化居家养老强调人群全覆盖,享受低价位,服务规范化,突出人情化。简而言之,社会化居家养老是在统筹指导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模式。
二、 国情、省情对居家养老的需求
2000年民政部等11部委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其中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这一概念,河北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社会福利社会化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养老服务事业得到了极大发展,社会认知度得到了极大提高,这为河北省加速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提供了可能。
1.人口多,底子薄,老年人口增长快
目前,中国正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年人口由年均增加311万人,发展到年均增加800万人。
据统计,河北省是全国老年人口增长较快的省份之一,截止到2010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934万,占总人口的13%。而且,老年人口每年还在以3%的速度递增,人口老龄化特征明显。人口老龄化,将对全省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老年人在养老、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压力也会逐年增长。并且,我国老龄人口有自己的特点,即老龄人口绝对基数大,根据人口普查及人口研究中心预测数据显示,2030年前后,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预计将增至4亿左右,相当于现在欧盟15国的人口总和,这意味着每3个人中就有1个老人。养老基础底子薄,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834元,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多元,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越发凸显且复杂,甚至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2.的大力扶持,为养老服务社会化提供了充足保障
河北、省对养老服务社会化建设高度重视,2009年河北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提出了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激励补贴意见。2010年《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扶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做出了明确阐述。提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这一系列的出台,可以看出河北省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态度和决心,为进一步推动河北养老服务社会化铺平了道路。
3.中华民族传统习惯居家养老
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约束,老龄人主要是家庭养老,通过子女的供养来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像国外发达国家那样依靠社会保障。但是,随着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无力、无暇照顾老人的矛盾愈加凸显,特别是 “421”倒金字塔型家庭结构的形成,社会生活节奏的高速化,许多子女缺少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有的子女与父母两地分居更是无法照顾,导致现在“空巢老人”大量出现。据统计,2010年底河北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8.24%,生活在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已占老人总数25%以上,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在老年人口中的比例增加迅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养老已经成了许多老年人唯一的选择,“养儿防老”等传统的观念也不断的淡化。人们思想的转变,为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提供了成熟的社会环境。因此,单纯依靠家庭养老不仅难以为继,而且越来越凸显不现实。
4.现代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迫切
全国老龄委一项关于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的调查显示,90%的老年人愿意居家自我照料。如今,大多数老年人认为,自己要有“三老”――老友、老窝(住房)、老底(存款)。就今后一定阶段养老来讲,物质保障已不再是主要问题,而亲情关爱、子女呵护上升为主要问题。即使独生子女能够生活在老人身边,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老人颐养天年的需求,而社会化居家养老,可以在家庭氛围中享受到周到、优质、专业的养老服务,能充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心理的需求,既经济又温馨。因此,社会化居家养老是今后养老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社会化居家养老的基本思路
1..积极适应社会化养老需求,加快在高职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为了适应老龄人口快速增长和社会化养老需求不断攀升的形势, 大力推进我国社会化养老发展进程,加快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是当务之急。针对河北省养老服务人才缺少的现状,应该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等专业人才的优势,通过科学设置相关专业,合理制定培养计划,适时培养既懂护理保健、家政服务专业技术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推动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2.顺应当代老龄人需求和选择,抓好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
据统计,老年人口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为1.3亿,现在超过了1.4亿。中国的养老问题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未雨绸缪,需要做长远打算。从社会发展规律出发,社会化居家养老是一种必然趋势。要让老年人自愿选择社会化居家养老,我们建设的社会化居家养老必须突出满足养老需求,既能继承和体现家庭养老优势,让老人享受到家的温暖,又能提供专业的人性化服务,让老人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养老的家庭化和社会化的完美结合。
3.广泛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应用现代人文科学理念指导实践探索
欧洲、美国和日本在上世纪就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在居家养老配套服务上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同时,应该重视和开展好人的本性和社会属性研究,正如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所说的,人在满足了生存、安全的需求之后,就渴望被尊重,希望人格与自身价值被承认。目前,我国城镇居民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做后盾,因此急需采用社会化居家养老的新模式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在社会化养老建设过程中,必须研究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以人文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指导社会化居家养老发展。
4.遵循养老发展客观规律,探索社会保障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道路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养老服务;责任;人口老龄化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目的
。“未富先老”形势下的老龄化问题,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当下也是我们所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三部分组成。①主要采取什么样的养老模式,已成为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当务之急。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是符合我国城市老龄群体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出与发展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很大的提高,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死亡率也在下降,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另外,由于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加速了我国人口结构快速老龄化。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亿,2020年,更将达到2.48亿。可见,我国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养老问题成为了首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面对迅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以及“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原有的养老服务业以及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作模式已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的需求。。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提前到来的,面临着物质上的缺乏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如何以更加充足的养老服务数量和更加优良的养老服务质量来缓解当前严峻的养老问题是当务之急。②
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困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是我国未富先老国情的要求,也是中国式养老由补缺型走向普惠型的必然选择。但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它必然面对很多困难和不足,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发现,不断完善。③是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责任的实现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关键,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二则是在实践层次的一些问题。
(一)制度层次
立法的不足;立法方面,支持力度不够,立法投入不足。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法律的支持作用不容忽视,在成熟的实践经验中,会产生一些,而后才有可能上升为法律,在这之后,和法律又可以作用于实际中的操作,让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过程更加合理和完善。
中介发展的滞后;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中介组织发展滞后,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评估机制的缺乏;中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模式,在许多方面都不够成熟,在评估机制方面更是不到位。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来对这一新型模式的效果进行判断,尚未建立制度化的评估机制。
(二)实践层次
资金投入的不足。。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并没有纳入的财政预算体系,各级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公共财政,因此承担的公共服务角色还未能准确到位。
专门人才的缺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面临着专门人才缺乏,培训力度相对不够充足的问题。
养老服务的单一。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的强化和养老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单一,难以满足现实的养老需求。
大众认识的局限。大众在思想上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中国人的养老观念受传统文化的束缚比较多,更多的人崇尚家庭养老,认为能够老在家里是一种福气,安土重迁,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因此,对子女的依赖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现代社会中随着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和丁克家庭的出现和不断增加,以及生存成本的逐年加大,家庭养老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难以满足老年人现实养老需求的模式。④
四、加强责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因此在推广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要不断发挥在制定、资金支持和软硬件基础设施提供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还可以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大作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区居家养老具有传统养老模式所没有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它不仅继承了我国传统家庭养老的优势,居家养老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而且节约了社会和财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又缓解了就业压力。⑤因此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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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工作;居家养老;增能;心理辅导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56-06
一、研究的对象与方法
近年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我国许多城市得到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一些基本养老需求,缓解了家庭和社会养老的压力。山东省作为人口大省、经济强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其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水平如何?能否满足居家老人的需求?存在哪些问题?社会工作如何介入居家养老服务?这一系列问题成为本课题研究的起点。
本课题以山东省40个城市社区为研究对象,这40个城市社区分别分布在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临沂、菏泽、聊城等8个城市,这些城市从地区分布上看它们分布在全省东、中、西地区,既有省会城市,也有沿海发达城市,还有内地城市,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说涵盖了经济上发达、比较发达和相对欠发达三种地区。为了全面了解山东省社区居家养老的现状和老年人的需求,我们还针对社区中的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了调查,并对部分老人进行了个别访谈。
本课题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以40个社区的居委会及部分居家养老老人为调查对象,发放两种问卷:一种是针对社区居委会设计的问卷《山东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状调查》,共40份,回收率100%,有效率100%;另一种是针对居家养老的老人设计的问卷——《山东省城市老人生活现状调查问卷》,共600份,回收率100%,有效问卷545份,有效率90.83%,问卷的发放率和回收率均能满足社会学分析、统计学分析及统计学样本量的要求。对所有数据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SPSS17.0进行相关数理统计。
二、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偏低
1.从服务内容上看,存在服务内容较为单一、层次不高的问题
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以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为主要内容,也涉及一定的医疗服务、精神慰藉服务等。
生活照料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基本生活设施的维护等一些生活上的最基本照顾服务。我们所调查的40个城市社区都提供一定的生活照料服务,图1是对山东省城市社区为居家养老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统计。
在医疗服务方面,我们所调查的40个城市社区中有27个社区建有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占调查总数的67.5%。针对医疗卫生服务站所提供的服务,我们主要了解了5种服务类型,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45%的社区能提供基本的常见病、慢性病以及多发病的诊疗服务,42.5%的社区举办过定期义诊活动,25%的社区开展过健康教育讲座,35%的社区能提供医疗陪护服务,17.5%的社区开办了心理咨询服务。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大多仅限于对老人基本疾病的诊治,更深层次的医疗服务如健康讲座、精神辅导、医疗陪护等开展还不多。在对居家养老老人的调查中,大多数老人希望能够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水平,能实现疾病就近诊治、就近治疗,能提供医疗陪护、疾病护理这样的服务。
在精神慰藉服务方面,调查了解到山东省城市初步建立了区、街道、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精神文化服务方面开展了以不同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的“走出来”(老人到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接收服务)与“走进去”(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针对此类服务,我们调查了四种服务类型所占的比例(见表1)。
但是,老年人的需求是全方位、多层次的,除生活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需求外,老年人还有自我实现需求、服务社会的需求等等。笔者认为老年人既是一个需要照顾的群体,也是一个蕴藏着丰富的人力资本、知识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群体,尤其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大批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正面临着即将退出工作岗位,他们中一部分人身体健康,年龄相对较轻,如何开发和利用这一群体所蕴藏的资源,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可开发和利用的资源。
2.从从业人员的素质上看,存在素质偏低、文化层次不高的问题
目前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大多是下岗失业或赋闲在家的中老年妇女。她们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没有医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训练,只能从事一些低端的照料服务。
。拥有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的只有13个社区,还未达到调查总数的一半。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的文化程度一般是初中、高中文化程度,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约占38%,高中文化程度占46%。。
3.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上看,社区居家养老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
在调查中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一般是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本身承担着大量的社区事务性工作,他们在居家养老的服务方面的投入十分有限。
。在服务中缺少现代服务业应有的管理方法和理念,这势必影响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建立服务专业化、管理现代化、经营连锁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不足
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为保证,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依靠投资发展起来的,购买服务以财政拨款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为主渠道,但是的经费投入有限,服务对象只能限于经济困难的老人。。同时“经费的缺乏导致购买服务的补贴标准降低或补贴范围缩小,部分经济困难老人难以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从而使居家养老的福利性严重不足。”[1]
。由此可见,用于养老服务的专项资金主要还是依靠部门的投入。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单一,供给严重不足
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担主体是居委会。居委会作为群众性的社区自治组织在开展社区服务上有其独特的优势,也容易为群众和居民所接受和信赖。李颖奕的研究证实,居委会“服务有的背景,服务员的行为规范,有时甚至涉及到金钱和安全的方面也足以信任。”[2]但是居委会人员有限、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包揽居民所需要的一切服务。我国民间组织不发达,加之扶植不到位,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动力和信心不足。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非组织可以提供多种社会服务,非组织以其灵活性和贴近生活而著称,必然也会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会工作主张发展多种类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基本生活保障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基本生活保障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和健康维护服务,满足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就医等基本需求。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帮助老年人洗衣、做饭、购物等;健康维护服务包括健康风险评估、例行体检、营养咨询、健康教育、推行体育锻炼等等。按着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基本生活保障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满足老年人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保障老年人生命能够延续、生活得到照料、健康得到维护。这些服务首先解决了老年人最迫切的需求,能缓解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基本可以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但总体上说,这是一种较低水平的养老服务,这也是目前我国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服务内容。
(二)建设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在保障老年人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如何建设老年人的精神家园,是建设型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保证老年人身体健康、人格健康、心理健康,要为老年人建立精神家园,必须保持对大自然的心灵仰慕,对未知领域的敬畏心情,对社会的公正追求,对美好人生的情感寄托。”[3]建设型居家养老服务是老年社会学中“活动理论”和“延续理论”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运用,它包括多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实现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老年人享有平等的社会参与权,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诉求权、表达权,老年人的这些权利不因退休或年老而丧失。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代表着老年人不因年老而被社会边缘化和被社会排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为老年人提供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机会,在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多征求社区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又如,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开展老年人再就业服务,为身体健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低龄老年人找到一份可以发挥余热,并可获得一定报酬的职业,以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价值感,实现“老有所为”的目标。
2.恢复和重建老年人社会支持网络。老年人本身拥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学、朋友、同事、领导等等,这些人际关系常常因年老而疏离。人际关系网络的恢复和重建对老年人的精神健康至关重要,这些人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情感支持、认知支持和行动支持。“国外研究表明,社会隔离是给老年人身心带来最大伤害的因素,而强有力的支持网络是老年人进行良好的心理调适的重要因素。。
3.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对老年人的精神健康极为重要,这是实现“老有所乐”的关键。。。如:组织退休的医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或为居民义诊;组织退休的教师举办各种培训班或各种文化辅导班;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志愿等。老年人能在服务和奉献中重新找到自己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其次,组织各种兴趣,如老年绘画、音乐、太极拳、读书、信息网络等各种兴趣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帮助老年人实现精神的享受和精神的幸福。
4.组织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协会是老年人的自治组织,协会可以帮助老年人表达各种诉求和愿望,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帮助老年群体中需要帮助的人,反对对老年人歧视等等。协会还可以成为老年人之家,满足老年人的归属需求。
这些建设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会使老年人高层次的社会需求得到满足,帮助老年人解决因退休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疏离、社会参与机会减少、社会角色丧失等问题,增强老年人的归属感,帮助老年人树立生活信心、学习新的技能,更好地安度晚年。这是老年人精神家园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其目标是“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四、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路径
(一)宣传社区居家养老
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这种养老方式为广大居民所接受。。
1.宣传社区居家养老的意义和价值
社区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医疗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服务体系。[5]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依然居住在家,对大多数老人而言经济支持依然主要由老年人自己和其子女承担,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服务等服务工作主要由社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既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也可以让老年人到社区服务中心接受服务。这样的养老方式既可以实现养老不离家,又能减轻子女的养老照料负担,这是一种能为中国人所接受的养老方式。同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够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摆脱家庭养老模式中因老年人社会参与度低、社会疏离所带来的孤独感、寂寞感。总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既可以减轻子女养老的压力,又可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是使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
2.宣传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
(二)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和对社区居家养老进行评估
1.参与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规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想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必须要在一定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运行,要有一定的规章和制度,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等都要有详细的制度设计,对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对服务中运行的环节和步骤都需要进行规范化和量化管理。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经济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需要的支持和民间资本的投入,这也需要制定有关资金投入的和民间资本准入和运营的。;同时也可以开发老年人资源,发展老年事业,全面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培养、准入、薪酬、待遇等,这也需要相应的和制度保障。。
2.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评估
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需要从软件、硬件两个方面来考察,硬件主要包括服务设施、人员配备、服务对象等;软件包括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水平如何,机构的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社会满意度如何,老年人的满意度如何,需要改善的方面,机构所作的服务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有一个评估指标体系,这个评估指标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来设计。。
(三)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1.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传授社会工作的理论
目前在中国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基本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和专业培训,一般也都不具备养老服务的专业资质。这必然影响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也影响居家养老服务业的信誉和发展。。。
2.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传授社会工作技术和方法
社会工作是一个实务性、操作性、技术性都很强的专业,其独特的专业技术是社会工作专业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些技术和方法的掌握和使用会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能更好地服务老年人,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3.把“增能”的理念引入居家养老服务
增能(empowerment),其基本含义为:得到力量,发展能力。增能取向下的社会工作实践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6年所罗门(Solomon)出版了《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一书,标志着“增能”取向的社会工作的诞生。。“老人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去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每个老人的不同能力,并着重挖掘老人的潜能。我们要尊重老人的权益,更要尊重老人的应有权利。”[6]在增能理念的指导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者首先要认识到老年人的潜能,老年人是自己问题的专家,老年人能够把握环境和自己的生活。其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者在提供服务时要考虑老年人的需要,是老年人需要什么服务,而不是我们想为老年人提供什么服务,所以要充分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老年人一起参与服务方案的设计,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老年人的主体地位。。老年同辈支持网络的建立可以帮助老年人形成老年集体意识,同辈群体可以获得情感和心理的支持,降低老年人的疏离感和孤独感,还可以一起争取老年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平等对待。
(四)参与居家养老的直接服务工作
1.为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老年人一般心理比较脆弱,尤其当老年人面对疾病的困扰、死亡的恐惧时,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心理压力。研究表明,抑郁是老年时期常见的一种心理疾病。。。[7]从而实现埃里克森所说的“自我完美”这一人生任务。通过回忆一生中的主要成就和美好体验,能够增加老年人的自尊,增加老年人的完美感。。
2.实现资源的连接和有效整合
首先,帮助老年人连接福利服务资源。老年人需要多种服务,社会上也有各种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
。;;。
3.帮助老年人实现沟通和交往
;让老年人学会及时地与亲人或者知心朋友谈心,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愿望,使老年人更好地投入到生活中。也可以用家庭工作坊等工作方法,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心理需求、情感需求,使家庭成员更好地理解老年人,更多地关心老年人,以此实现家庭的和谐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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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 建立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定位, 加强引导和落实
在执法层面, 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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